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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将实施更严格草原禁牧计划

发布日期:2020-03-03 00:25:16  来源:   作者:  浏览次数:1583
[导读]   每年的4月15日至11月15日,我省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15个牧业半牧业县(市)及齐齐哈尔、大庆市辖区的全部草原实行禁牧;到2025年,我省草原植被盖度和牧草产量实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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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每年的4月15日至11月15日,我省的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等15个牧业半牧业县(市)及齐齐哈尔、大庆市辖区的全部草原实行禁牧;到2025年,我省草原植被盖度和牧草产量实现双增长,推动畜牧业集约发展和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——这是即将付诸实施的《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》的重要内容。


  我省现有草原3106万亩,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.4%。2006年我省颁布实施了《黑龙江省草原条例》,规定:“松嫩平原草原和其他已经严重退化、沙化、碱化的草原禁止放牧;松嫩平原以外中、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。”同年,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有效期10年的《黑龙江省松嫩平原草原禁牧计划》,在松嫩平原27个市县区草原实施禁牧制度。监测结果显示,经过多年的禁牧,松嫩平原地区牧业半牧业县“三化”草原比例由80%降低到51.4%,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由不足65%提高到68%以上,地上生物量由平均不足100千克提高到125千克,许多放牧草原转为采草利用,草原禁牧成效显著。


  今年,省林业和草原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,起草了新的《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》,主要内容包括:我省全部实行禁牧制度的县市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、林甸县、肇源县、肇州县、龙江县、泰来县、甘南县、富裕县、肇东市、安达市、明水县、青冈县、兰西县、虎林市、同江市和齐齐哈尔(含梅里斯区)市、大庆市市辖区;这些县市以外的草原,依照《黑龙江省草原条例》的规定和当地草原植被状况,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的草原禁牧、休牧计划;实施禁牧的草原可以采取采收牧草方式利用;在草原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内,禁止牛、羊、马、驴、骡、大鹅等草食性动物放牧。(记者 张长虹)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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